種豬進口性能標準
類別 : 資料
由 Anonymous 發佈於 2000/8/15
種豬進口性能標準

種豬進口性能標準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67農0八0二三號函核定
品種:暫以藍瑞斯(Landrace)、大約克夏(Large Yorksh ire)、杜洛克(Duroc)及漢布夏(Hanpshire)四品種為限,至於其他品種,需經由政府認可之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認定後,始准進口。
性能標準:

(一)種豬(體重九○公斤以上者):

琼.經出口國家認可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檢定其性能合格者。

鎇.進口種公豬精液標準比照進口種豬規定辦理。

(二)未成年種豬(體重九○公斤以下者):該豬之父母代中至少有一頭或祖父母代中至少有二頭經出口國家政府認可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檢定其性能紀錄高於同期之平均性紀錄者。

以上所提之性能記錄應由出口國家之檢定站或該國種豬協會出具證明者。
有關獸醫防疫等問題仍應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