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牛場轉型為種牛場乳牛畜牧場經營型態調整為種牛畜牧場辦理畜牧場場名變更其畜牧場登記證書處理原則
一、種牛場應具備之設備: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可以設置於管理室或倉儲設施內)、隔離所、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二、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增、改、修)建畜舍:原證書繳回重新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
三、畜牧場未擴大飼養規模、無新(增、改、修)建畜舍:檢附下列資料申請經營型態調整及
場變更登記。
(一)原核發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二)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如附件一)一式二份。
(三)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如附件二)一式二份。
(四)畜牧場之畜牧設施配置圖一式二份。(應將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隔離場所、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清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