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純種豬,並增進其能力以改良我國之豬隻品質,特訂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 二 條: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五、盤克夏。
六、畜試黑豬一號。(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七、梅山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八、桃園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九、高畜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畜試花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一、畜試迷彩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二、蘭嶼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三、賓朗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四、農委會命名通過之新品種。(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第 三 條:種豬登錄種類,規定如下:
一、純種豬血統登錄。
二、種豬繁殖能力登錄。
三、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四、高等榮譽登錄。
第二章 純種豬血統登錄
第 四 條:本要點所稱「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為純種豬之配種與分娩記錄;「血統登記」為未登錄之純種豬經本會審查合格之轉移;「純種豬登錄」為純種豬血統與性能登錄。
第 五 條: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種類,規定如下:
一、種母豬配種日報表。(格式A-5)
二、生產仔豬登記卡。(格式A-6)
第 六 條:種母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種畜所有人得申請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
一、合於下列之一者:
(一)、登錄種母豬。
(二)、登錄種母豬與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登記之種公豬精液間所生之未受辦理純種豬登錄後裔種母豬。
(三)、登錄種母豬與其由國外交配並可資證明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登記種公豬間所生之未受辦理純種豬登錄後裔種母豬。
(四)、登錄種公母豬間所生之未受辦理純種登錄後裔種母豬。
二、具有品種特徵,發育良好,外觀正常,無重大缺點及兩側乳頭數各在六個以上且排列整齊者。
第 七 條:種母豬配種日報表(格式A-5)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接受配種後七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逾時以補證收費)。
第 八 條:生產仔豬登記卡。(格式A-6)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分娩後廿五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逾時以補證收費)。
第 九 條: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經本會審查無訛後,歸檔列管。
第 十 條: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辦理血統登記。
一、登錄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
二、依本要點所訂條款之規定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者。
第十一條:種畜所有人如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時,應於十五日內依品種別填具血統登記申請書(格式A-7、A-8、A-9、A-10)向本會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因轉讓而移動之豬經本會血統資料審查合格後,發給血統登記證明書(格式C-6)。
第十三條: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辦理純種豬登錄。
一、合於下列之一者。
(一)、由外國引進之純種種豬具有經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血統證明文件(本會認可之外國種豬協會如附表一)。
(二)、由純種豬登錄母豬經規定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所分娩之純種後裔豬。
(三)、具有本會核發之血統登記證明書之純種豬。
二、出生後五個月以上,合於本會訂定之種豬審查標準,並經本會審查得七十分以上。
(一)、藍瑞斯(L)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一)
(二)、約克夏(Y)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二)
(三)、杜洛克(D)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三)
(四)、漢布夏(H)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四)
(五)、畜試黑豬一號(E)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五)
(六)、盤克夏(B)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六)
(七)、桃園豬(T)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七)
(八)、梅山豬(M)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八)
(九)、高畜黑豬(K)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九)
(十)畜試花斑豬(O)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十一)
(十一)畜試迷彩豬(S)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十二)
(十二)蘭嶼豬(A)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十三)
(十三)賓朗豬(U)種豬體型審查標準。(附錄十四)
第十四條:純種豬登錄由畜主或管理人(以下統稱種畜所有人)依品種別填具純種豬登錄申請書(格式A-1、A-2、A-3、A-4)向本會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經本會純種豬登錄審查,合格之種豬(以下簡稱登錄種公/母豬)本會發給純種豬登錄證書(格式C-1)。
第三章 種豬繁殖能力登記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穫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
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第十七條: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2)。
第四章 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
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第十九條: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4)。
第五章 高等榮譽登錄
第二十條:經繁殖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穫登錄為高等繁殖能力豬。
一、種母豬:
於分娩後十五個月內經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經與三頭不同種公豬交配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二、種公豬
經與三頭不同種母豬交配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第廿一條: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高等繁殖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3)。
第廿二條:經產肉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產肉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豬:
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第廿三條: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高等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5)。
第廿四條:經本要點第廿四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並頒予梅花獎牌。
第六章 附則
第廿五條:純種豬登錄申請案或血統登記申請案,如因基礎血統資料登記有誤而無法核發證書時,應依本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資料修正後,本會再予核發。
第廿六條:登錄種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種畜所有人應向本會申請資料修正。
一、種豬如因畜主轉移而變更種畜所有人名稱時,應由新任畜主填具登錄資料變更申請書(格式A-11),並檢同原核發之純種豬登錄證書正本,向本會申請修正並換發新證書。
二、種豬如因基礎血統資料登記有誤而需修正純種豬登錄資料時,需繳還原核發純種登錄證書,並依本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修正及換發新證書。
第廿七條:基礎血統資料登記如遇有修正時,種畜所有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基礎血統資料登記如因漏寫、誤寫、字跡潦草、複寫不明、或現場誤報時,種畜所有人需影印基礎血統資料一份並修正錯誤資料及在修正處認印後,寄交本會修正。
二、經本會歸檔列管之基礎血統資料登記,遇有修正時,需照本款前項之規定辦理,如不能更正者,依本要點第卅四條之規定處理之。
第廿八條:血統登記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種畜所有人應向本會申請資料修正。
一、申請血統登記豬,如有二度或以上之畜主轉讓時,前任種畜所有人應繳還原核發血統登記書,並依本要點第十一條之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修正資料。
二、血統登記豬,如因故取消轉讓時,原種豬所有人應填具取消畜主轉讓登記申請書(格式A-12)向本會申請刪除轉讓登記,並繳還血統登記證明書。
第廿九條:純種豬登錄證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種畜所有人應填具純種豬登錄證書換(補)申請書(格式A-13),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書。
第三十條:血統登記證明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種畜所有人應填具血統登記證明書換(補)申請書(格式A-14),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書。
第卅一條:登錄、登記事項如發現有虛偽或不正確情形時,本會得取消種畜所有人之登錄、登記申請權。
第卅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另訂,報農委會備查後實施。
第卅三條:本會各項業務之簡單規定如下:
一、純種豬登錄:『種』
二、繁殖能力登錄:『繁殖』
三、高等繁殖能力登錄:『高繁』
四、產肉能力登錄:『產肉』
五、高等產肉能力登錄:『高產』
六、配種日報表:『配種卡』
七、生產仔豬登記卡:『生產卡』
第卅四條:辦理登錄、取消登錄,或更正登錄時,應將其登錄或其他必要事項予以公告。
第卅五條:本要點所定證、書、表、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定之。
第卅六條:本要點經本會審議後,報農委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