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試驗所有色雞種血統登錄執行要點(草案)(2012/6/26)
類別 : 雞
ShuYing 發佈於 2012/6/13
畜產試驗所有色雞種血統登錄執行要點(草案)
2012/6/26畜產試驗所新品種育成應用第四次會議討論案

第 一 條: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有色雞種,並增進雞隻生產能力,特訂定本要點以辦理種雞登錄。
第 二 條:本要點辦理登錄品種及英文代碼如下:
     一、畜試土雞(T)
     二、紅羽土雞(R)
     三、黑羽土雞(B)
四、烏骨雞(S)
五、裸頸雞(N)
六、鬥雞(F)
第 三 條:本要點之登錄種類,包括:
     一、出生登記
     二、血統登記
     三、生產能力登記
       (一)產精能力登記
       (二)繁殖能力登記
     四、種雞登錄
第 四 條:種雞登錄者需備有雞隻系譜資料紀錄表單:
     一、母雞配種紀錄表
     二、生產雛雞登記表
第 五 條:母雞配種紀錄表由種雞所有人於種母雞配種後30日內,向本所申請登記。生產雛雞登記表由種雞所有人於種母雞分娩後30日內,向本所申請登記。
第 六 條:出生登記由種雞所有人填具出生登記申請書辦理,經審查合格後,核發出生登記證明書。
第 七 條:出生登記雞具父或母血統資料者,經體型外貌審查合格後,核發血統登記證書。
第 八 條:血統登記雞具有生產能力資料者,核發生產能力證書。
     一、公雞產精能力登記證書
     二、繁殖能力登記證書:
   (一)母雞所生雛雞具有父系血統資料者
    (二)公雞具至少三頭血統登記子代者
第 九 條:合於下列規定之ㄧ者,向本所申請種雞登錄:
     一、公雞: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之公雞,且具父母血統系譜資料者,核發種雞登錄證書。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之公雞,且具有繁殖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雞登錄證書。
     二、母雞:具繁殖能力登記證書之母雞,且其半同胞兄弟或子代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雞登錄證書。
第 十 條:本所另設種雞登錄委員會,其簡則由本所另訂之。
第十一條:登錄(記)雞隻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雞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經出生登記、血統登記、生產能力登記或種雞登錄雞,其所有權如因轉讓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種雞所有人應填具轉讓申請書,附原始證書向本所申請轉讓登記,經本所認證後生效。
第十三條:登記、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即予註銷;如發現有虛偽或不符實情時,除予以收繳並註銷該等證書外,並停止該種雞所有人之所有登記或登錄申請權一年。
第十四條:登記、登錄證書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寫換(補)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同時註銷原證書。
第十五條:辦理種雞登記、登錄業務,每頭收取費用如下:
     一、種雞登錄:20元。
     二、生產能力登記:10元。
     三、血統登記:10元。
     四、出生登記:10元。
     五、換補證書手續費:10元。
     六、轉讓手續費:10元。
第十六條:本要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