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試驗所鴨種血統登錄執行要點(草案)(2012/6/26)
類別 : 鴨
畜產試驗所鴨種血統登錄執行要點(草案)
2012/6/26畜產試驗所新品種育成應用第四次會議討論案
第 一 條: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鴨種,並增進鴨隻生產能力,特訂定本要點以辦理種鴨登錄。
第 二 條:本要點辦理登錄品種及英文代碼如下:
一、宜蘭白鴨(W1)
二、褐色菜鴨(BT)
三、白色菜鴨(WT)
四、黑色番鴨(BM)
五、白色番鴨(WM)
六、北京鴨(PD)
第 三 條:本要點之登錄種類,包括:
一、出生登記
二、血統登記
三、生產能力登記
(一)產精能力登記
(二)繁殖能力登記
四、種鴨登錄
第 四 條:種鴨登錄者需備有鴨隻系譜資料紀錄表單:
一、母鴨配種紀錄表
二、生產仔鴨登記表
第 五 條:母鴨配種紀錄表由種鴨所有人於種母鴨配種後30日內,向本所申請登記。生產仔鴨登記表由種鴨所有人於種母鴨分娩後30日內,向本所申請登記。
第 六 條:出生登記由種鴨所有人填具出生登記申請書辦理,經審查合格後,核發出生登記證明書。
第 七 條:出生登記鴨具父或母血統資料者,經體型外貌審查合格後,核發血統登記證書。
第 八 條:血統登記鴨具有生產能力資料者,核發生產能力證書。
一、公鴨產精能力登記證書
二、繁殖能力登記證書:
(一)母鴨所生仔鴨具有父系血統資料者
(二)公鴨具至少三頭血統登記子代者
第 九 條:合於下列規定之ㄧ者,向本所申請種鴨登錄:
一、公鴨: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之公鴨,且具父母血統系譜資料者,核發種鴨登錄證書。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之公鴨,且具有繁殖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鴨登錄證書。
二、母鴨:具繁殖能力登記證書之母鴨,且其半同胞兄弟或子代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鴨登錄證書。
第 十 條:本所另設種鴨登錄委員會,其簡則由本所另訂之。
第十一條:登錄(記)鴨隻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鴨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經出生登記、血統登記、生產能力登記或種鴨登錄鴨,其所有權如因轉讓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種鴨所有人應填具轉讓申請書,附原始證書向本所申請轉讓登記,經本所認證後生效。
第十三條:登記、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即予註銷;如發現有虛偽或不符實情時,除予以收繳並註銷該等證書外,並停止該種鴨所有人之所有登記或登錄申請權一年。
第十四條:登記、登錄證書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寫換(補)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同時註銷原證書。
第十五條:辦理種鴨登記、登錄業務,每頭收取費用如下:
一、種鴨登錄:20元。
二、生產能力登記:10元。
三、血統登記:10元。
四、出生登記:10元。
五、換補證書手續費:10元。
六、轉讓手續費:10元。
第十六條:本要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