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類別 : 法規
ShuYing 發佈於 1998/10/27
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八十七年十月廿七日(八七)農牧字第八七0五0五五二號公告

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應依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三、種畜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種禽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種雞場雞舍防鳥網設備(需確實可防鳥類進出雞舍)。

五、專用孵化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孵化規模:
   1.雞:每批孵化五0、000隻以上。
  2.鴨:每批孵化一0、000隻以上。
  3.鵝:每批孵化五、000隻以上。
   4.火雞:每批孵化二、000隻以上。
 (二)孵化室(含器具燻煙消毒室及雛禽處理室)建造面積:
   1.雞:每批孵化一0、000隻需一五0平方公尺。
    2.鴨:五0平方公尺。
    3.鵝:五0平方公尺。
    4.火雞:四0平方公尺。
 (三)防疫消毒設施:
   1.更衣消毒室(備有場內專用鞋、帽、衣服更換。)
   2.高壓噴霧消毒器(可供車輛、器具、孵化器、室使用。)
   3.孵化室進出口消毒池(需可供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4.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五)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