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修正條文 |
繁殖能力登錄
|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繁殖能力登錄因檢定方式分為自身繁殖能力登錄與後裔繁殖能力登錄兩種: 一、個體檢定: (一)種公豬於一歲齡內,經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採精認證三次,其每次採精總精子數均有800億個以上者。 (二)種母豬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一次者。 二、後裔檢定: (一)所生後裔公豬最少有二頭經中央檢定站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後裔繁殖能力登錄。 (二)所生後裔公豬最少有三頭經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採精認證且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後裔繁殖能力登錄。 (三)所生後裔豬最少有三頭(公母合計)取得自身繁殖能力登錄或後裔繁殖能力登錄者。 |
產肉能力登錄
|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產肉能力登錄因檢定方式分為自身產肉能力登錄與後裔產肉能力登錄兩種: 一、個體檢定: 種公豬經中央畜產會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後裔檢定: (一)所生後裔公豬有二頭取得檢定站產肉能力登錄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後裔產肉能力登錄。 (二)所生後裔豬最少有三頭(公母合計)經種豬產業協會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後裔產肉能力登錄。 |
高等繁殖能力豬
| 第二十條:經繁殖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繁殖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 種母豬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三次(三胎合格)者。 二、後裔檢定: (一)種母豬所生後裔豬最少有五頭(公母合計)取得自身繁殖能力登錄或後裔繁殖能力登錄者。 (二)種公豬所生後裔豬最少有十二頭(公母合計)取得自身繁殖能力登錄或後裔繁殖能力登錄者。 |
高等產肉能力豬
| 第廿二條:經產肉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產肉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 取得自身產肉能力登錄及兼有繁殖能力登錄,所生後裔有二頭得有產自身肉能力登錄者。 二、後裔檢定: (一)種母豬取得自身繁殖能力登錄及所生後裔個體檢定自身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二)種公豬取得自身繁殖能力登錄及所生後裔個體檢定自身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
梅花獎
| 第廿四條: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並頒予梅花獎牌。 一、經本要點第廿條取得高等繁殖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產肉能力登錄豬者。 二、經本要點第廿二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 |
類別 | 入選 | 未入選 | ||
原底價 | 新底價 | 原底價 | 新底價 | |
純種公豬 (含黑公豬) | 20,000元 | 未調整 | 15,000元 | 18,000元 |
純種母豬 (含黑公豬) | 12,000元 | 15,000元 | 10,000元 | 12,000元 |
一代母豬 | ------- | ------- | 8,000元 | 10,000元 |
懷孕母豬 | 20,000元 | 未調整 |
|
| 種公豬 | 種母豬 |
繁殖能力登錄 | 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第十六條) |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規定,經檢定合格者。(第十六條) |
產肉能力登錄 | 1.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2.種公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第十八條) | 1.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2.種母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第十八條) |
高等繁殖能力登錄 | 經與三頭不同種母豬交配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第二十條) | 於分娩後十五個月內經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經與三頭不同種公豬交配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第二十條) |
高等產肉能力登錄 | 1.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2.種公豬後裔檢定: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第二十二條) | 1.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2.種母豬後裔檢定: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第二十二條) |
梅花獎 | 經本要點第廿二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第二十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