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10 附錄
附錄一
臺灣黃牛育種暨申請登記人員姓名及其資歷
附錄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肉用牛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新修訂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廣優良肉牛,改良牛隻品種及性能,以發展養牛產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推廣(出售)種類及標準如下:
(一) 推廣(出售)種類:推廣(出售)肉用牛品種為本所暨各分所及各繁殖場(以下簡稱推廣場所)自行繁殖之各類純種與雜種肉牛,包括臺灣黃牛、布拉曼牛、水牛、荷蘭乳公牛等。
(二) 推廣(出售)標準:
1. 離乳後(至少6月齡) 各階段之牛隻。
2. 出生一週齡以上至3月齡以下之荷蘭乳公牛。
三、 推廣(出售)對象依序為 :
(一) 本所各業務單位暨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機構及學校。
(二) 配合各推廣場所執行業務所需或經簽訂契約之飼養場(戶)或廠商。
(三) 完成畜牧場登記之養牛場或具合法證照之休閒、教育農(牧)場。
(四) 一般肉牛飼養戶或從事肉牛飼養之人士。
四、 推廣(出售)方法如下:
(一) 登記申購:一律以書面申購為限。申購人應填具申購書,若欲以第三條第(三)項身分申購者,應隨函檢附相關之登記證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寄送各推廣場所憑辦。
(二) 申購數量:
1. 適用本要點第三條第(三)項者,以不超過30頭為限。
2. 適用本要點第三條第(四)項者,以不超過20頭為限。
3. 推廣(出售)數量由各推廣場所視當年度經營計畫、實際生產與供需情形及飼養管理條件等因素評估辦理。
4. 與各推廣場所試驗合作、產學合作或經育成中心合作而簽訂契約之飼養場(戶)或廠商,得專案申購,經核准後辦理。
(三) 申購次數:每一農戶(場)在一年內得提出申購一次,若再次申購者,除非同一年內其他申購請者均已獲供應,且推廣數量尚有餘額,又無新申購者等候之情形下,方接受該農戶(場)之第二次申購。經簽訂契約之飼養場(戶)或廠商不在此限。
(四) 推廣(出售)程序:每一申購書均辦理登記,由各推廣場所依申購順序通知申購人提領。同一批次多人提領牛隻,得採統籌抽籤方式,申購人抽中之牛隻不得藉故請求更換,但得自願放棄,放棄之牛隻併入其他申購人之推廣額度。若申購人因故無法按通知日期提領牛隻時,可順延參加下次之統籌分配,但僅以順延一次為限。
五、 推廣(出售)價格(如附表),係參酌市價及生產成本核定。
六、 提領牛隻時,請承購人應自備繩索及鼻環等相關必需品,本所不提供圈鼻服務。推廣牛隻如經承購人完成交易及提領手續,不得再請求退還或更換,倘有意外損失由承購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