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11 附錄
附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豬隻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
第一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普及推廣優良豬隻,改進豬隻品質,發展養豬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所推廣豬隻分純種豬(包括藍瑞斯、約克夏、杜洛克、桃園豬、畜試黑豬一號、盤克夏及梅山豬)、一代雜種豬、肉用仔豬三種,並配合改良豬隻品質措施及依據飼育類別如下:
一、性能檢定合格之純種豬:
性能檢定成績包括每日增重、飼料利用效率及背脂厚度等二至三項性狀,經本所檢定合格者;未達標準者,不予推廣。種豬於檢定結束,應補強口蹄疫疫苗接種後兩週以上,始予推廣。
二、一般純種豬:
由本所優良種公、母豬所繁殖子代,合於純種豬審查標準或仔豬登錄,體重達二十五公斤以上,並完成豬瘟、口蹄疫疫苗接種後兩週以上者。
三、一代雜種豬:
由本所純種豬雜交一代,發育良好,外觀正常,體型優良,體重二十五公斤以上,並完成豬瘟、口蹄疫疫苗接種後兩週以上者。
四、肉用仔豬:
不留為種用之純種或雜種豬,體重達十五公斤以上,並完成豬瘟、口蹄疫疫苗之基礎免疫接種者。
前述推廣豬隻之疫苗使用種類及推廣體重,均遵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與相關法令訂定。
第三條 豬隻推廣對象依序為:
一、本所各業務單位及附屬單位。
二、配合政府機關、法人機構或產業團體執行業務所需者。
三、完成畜牧場登記之養豬場。
第四條 種豬推廣方法:
一、登記申請:申請時應繳驗畜牧場登記證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並影印乙份連同申請單,送交業務承辦人(本所技術服務組)憑辦。
二、視產能原則上依申請頭數全數供應;若申請頭數超額,本所得採公開拍賣或限制購買頭數。
三、性能檢定純種豬推廣價目,見附表一。
四、一般純種豬及一代雜種豬推廣價目,見附表二。若採公開拍賣,則以每頭豬推廣價格為底價。
第五條 肉用仔豬推廣辦法:
一、登記申請:申請時應繳驗畜牧場登記證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並影印乙份連同申請單,送交業務承辦人(本所技術服務組)憑辦。
二、以個別申請為原則。
三、肉用仔豬推廣價目,見附表三。
第六條 推廣種豬由申請人自由選擇,如經申請人提領離開推廣場所後,不得請求退還或更換,倘有意外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 本要點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性能檢定合格純種種公豬,於推廣日起三個月以內,經證實為繁殖障礙者,准予申請更換。以原承購公豬價格全額換豬,不限品種及頭數更換,原承購價格不足以支應更換所需費用(重新計價及運費)時,應由申請人補足差額;並於核准更換函覆後三個月內或通知更換選豬兩次更換完畢,否則以棄權論。
第八條 為配合實際需要,專案申請需經本所核准後辦理之。
第九條 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