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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落實農畜產品全面檢疫防疫 6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 7 各防疫單位連絡電話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

6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

一、為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及疫苗管理,提昇偶蹄類動物整體免疫效果,特以口蹄疫疫苗證明票做為疫苗購買認定之憑證,並訂定本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供做執行規範。本核發及使用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以下簡稱證明票)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統一印製,以一份(含 甲、乙聯)證明票代表一劑疫苗,每份加印流水號,並以字體顏色區分甲、乙聯。每一大張證明票單包含五十份證明票,證明票每年度採不同顏色印製,每年度有效期限三年。

三、證明票由防檢局依據疫苗輸入業者檢定合格放行之疫苗數量,按每劑量一份方式核發給疫苗輸入業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發疫苗合格封緘條時一併核發給疫苗輸入業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證明票給疫苗輸入業者時應填寫核發記錄簿(附件一),並按月回報防檢局,以求核發數量與對象無誤。

四、證明票使用方式﹕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部分(輸入、批發、零售業者)﹕
    1.疫苗輸入、批發、零售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於出售口蹄疫疫苗時,須依販售劑量一併核發證明票與買方,並填寫核發記錄簿(附件一),該證明票核發紀錄簿應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驗。
    2.疫苗輸入業者仍應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填製出售疫苗報 告表(附件二),送交農委會防檢局。
    3.逾期疫苗由疫苗輸入業者於疫苗效期過後三個月內負責回收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報數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盤點後收取等量證明票(含甲、乙聯)繳回防檢局。逾期疫苗係屬動物用劣藥,若繼續販售者將以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懲處。
 (二)畜牧場部分﹕
    1.養畜戶購買口蹄疫疫苗時,應按所購買劑量向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索取證明票(含甲、乙聯),以供填報月報表及開立免疫證明書時使用。
    2.肉豬﹕
     (1)證明票甲聯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附於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
     (2)證明票乙聯隨動物移動、上市、屠宰時使用﹕
        A.於上市拍賣前開立免疫證明書時,依每頭豬檢附兩張證明票後開立一頭免疫證明書之方式,將證明票交由獸醫師開立免疫證明,並黏貼於免疫證明書第一聯背面,交由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查核人員隨免疫證明書收取,以便交回動物防疫機關。
        B.移往他處繼續飼養之豬隻,依實際施打情形將疫苗購買證明票乙聯交由買售人,憑以供後續預防注射及上市免疫證明書開立之依據。
    3.種豬﹕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證明票之甲、乙二聯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
    4.反芻動物﹕依當月預防注射頭數,將證明票之甲、乙二聯附於每月疫苗使用報告表後,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回報。而反芻動物於移動、上市、屠宰時,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查核畜牧場繳回之疫苗購買證明票及當月疫苗使用報告表無誤後,據以開具免疫證明書。

五、原疫苗購買證明與證明票使用銜接期間之配套措施﹕
  (一)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預定於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各項準備工作預定完成時程如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證明票設計及核發、查核、使用等規劃事宜,七月至八月進行基層及種子講師訓練,使動物用藥品販賣及畜牧相關業者確實了解新措施之實施及配合方式,九月開始核發證明票,十月一日起全面實施。
  (二)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為原疫苗購買證明與證明票使用之銜接期。凡九月一日後檢定合格之疫苗,由疫苗輸入業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發疫苗合格封籤時一併核發證明票給疫苗輸入業者,至於九月一日前檢定合格但尚未售出之疫苗,由疫苗輸入、批發及零售業者分別依據其實際庫存量,直接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申報,並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核實發給證明票,供日後販售使用。
  (三)凡畜牧場於九月一日以前購買但尚未使用之口蹄疫疫苗,或場內肉豬、反芻動物已注射口蹄疫疫苗之劑量,均視為畜牧場內庫存疫苗。自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以下簡稱清查期間)開放偶蹄類動物飼養場申請「庫存疫苗證明票」(證明票上印有(初)字,以茲區別),方法如下﹕
    1.畜牧場庫存疫苗﹕由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統籌並協調轄內鄉(鎮、市)公所及特約獸醫師共同執行相關工作,畜牧場將目前口蹄疫疫苗庫存數量,及牧場內已完成一劑疫苗或二劑疫苗注射之肉豬或反芻動物頭數,分別彙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經查核屬實後,庫存仍未使用之疫苗即核發甲、乙二聯證明票,供其填報月報表及開立免疫證明書之用,已完成預防注射之肉豬或反芻動物頭數則發給乙聯證明票,供其開立免疫證明之用。證明票核發時應同時收回口蹄疫疫苗購買憑證並予銷燬作廢。
    2.有關畜牧場庫存疫苗數量之查核,可參酌下列原則進行﹕
     (1)按「口蹄疫疫苗使用紀錄卡」核實計算牧場內尚未開立免疫證明書之疫苗數量。
     (2)清點牧場內庫存仍未使用之疫苗數量(清點過之庫存疫苗請作記號以防止重複計算),至於已完成預防注射之偶蹄類動物頭數可依前三至四個月之疫苗使用報告表注射劑量推估之。
    3.「庫存疫苗證明票」將以不同顏色印製,以資區別,清查期間過後即不再核發「庫存疫苗證明票」,並回收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尚未核發之「庫存疫苗證明票」。
    4.清查期間尚未拿到「庫存疫苗證明票」的畜牧場,仍可憑原疫苗購買憑證來開立免疫證明書,但防治所發給「庫存疫苗證明票」後,原有的購買憑證須同時回收銷燬,之後一律憑「庫存疫苗證明票」或新購口蹄疫疫苗的證明票作為疫苗購買憑證來開立免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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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modified:2009-11-02 14:48:27 by mumu Powered by TadBoo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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