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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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乳協 陳榮泰

摘錄有關乳業產業重點相關資訊如次: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七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四○四四七號函「商討九十年度畜產科技研究重點及未來方向」會議紀錄:

 

(1) 加強牛乳產期調整

1、評估水簾式乳牛舍對提高乳牛夏季泌乳及配種率之效益研究。

2、建立優良乳牛胚供應中心及提升胚胎移置技術,加速育種效率。

3、加強研發紓解夏季熱緊迫之飼養管理方法。

4、運用生物技術發展本土耐熱乳牛,提高夏季泌乳量及配種率。

5、冬期過賸乳符合經濟效益加工處理方法之研究。

6、引導消費者冬期飲用鮮乳方法之研究。

7、區隔國產與進口牛乳品生產、加工及鑑別方法之研究。

8、研究發酵乳使用生乳與乳粉作為原料其產品品質之差異性。

 

(2) 芻料生產與供應體系之建立

1、建立地區性青割玉米生產與供應技術,青割玉米品種選育與種籽供應、適宜種植地區、最適收割期、青貯製作與儲存應用技術、營養變化及日糧配方。

2、蘇丹草、狼尾草及尼羅草等芻料之生產利用研究。

3、芻料品質快速鑑定技術之建立。

4、運用生物技術提高芻料利用效率。

5、研發乳品藥物殘留之快速檢驗方法。

 

另結論:

1、加強乳品機能性之研究。

2、加強乳牛胚胎移置推廣工作,並朝商業化生產方向推動。

3、乳牛業未來之可能危機應加強宣導告知酪農。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檢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八九)防檢一字第八九一五五二九八三號函:為避免畜、禽及水產品發生藥物殘留,以確保食品安全衛生,請加強輔導轄內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應確遵「動物用抗生素、麻醉、毒劇及生物藥品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經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抗生素或毒劇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反前開規定者請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處以罰鍰。

 

(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八九)農牧字第八九○一六○一八○號函轉環保署:有關既設畜牧業因囿於土地相關之研修,無法立即取得土地依法可作畜牧設施同意文件,導致無法依畜牧法核發牧場登記證書,並由各縣市政府予以列冊專案審核者,可檢具「縣市政府列管名冊或申請人已提出畜牧場登記之收文證明」,辦理廢(污)水排放許可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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