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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3月27日召開「研商修正動物運送管理辦法會議」,會中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條文。有關羊隻的運輸工具及運送方式,修正為:

一、於日間具陽光照射且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運輸工具應提供防曬遮蔭功能。

二、運輸容器高度應足供羊隻站立。

三、單位面積裝載重量:平均體重未達三十公斤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一百七十公斤為上限;平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二百三十公斤為上限。

  農業委員會表示,「動物保護法」早自87年11月4日公布實施,業經多次修正。97年1月16日並就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第九條第三項亦修正為「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委會於「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運送人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或每二年未接受在職講習者,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處罰。」 宜蘭縣宜農乳羊場 97年5月22日為漂鳥營學員講解山羊生態,並讓學員體驗手搾羊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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