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發條例頒布規定
各酪農產銷班應重整登記並接受評鑑
依據農委會頒布農授糧字第0931071504號令『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共十九條,擇其要者如下,詳細請參照原辦法。
一、 |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 | 其他與產銷班有關等事項。 輔導單位每年一月三十一目前,應將前一年度其所輔導農業產銷班每班輔事項辦理情形,函送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
三、 | 產銷班設立應訂定班公約、申請登記、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四、 | 評鑑方式如下: |
1. |
初評約當年四月二十日前辦理,六月三十日前核定。 |
詳見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九十三至九十四年『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施行後應辦事項時程表
限辦日期 |
辦理內容 |
辦理單位 |
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 召集各輔導單位舉開新辦法執行會議 | 縣政府 |
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 召開產銷班說明會議 | 各輔導單位 |
九三年十至十一月間 | 產銷班開會請輔導單位列席 | 各產銷班 |
九三年十一月底前 | 報送「農業基層組織設施補助管理資訊系統」受訓名冊 | 各輔導單位 |
九三年十二月底前 | 產銷班資料清查(含班名重複者)更新完畢 | 各輔導單位 |
九四年一月間 | 調訓『農業基層組織設施補助管理資訊系統」工作 | 農糧署與資策會 |
九四年一月中旬 | 研提產銷班輔導計劃 | 各縣市政府 |
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 每班輔導情形報縣市主管機關 | 各輔導單位 |
九四年二月底前 | 公告辦理評鑑 | 各縣市政府 |
九四年三月十五前 | 修改班公約、取得輔導同意書,並送縣政府備查 | 各產銷班及輔導單位 |
九四年四月二十日前 | 評鑑表初評結果送縣政府 | 各產銷班及輔導單位 |
九四年四月到六月 | 縣政府籌組複評小組進行複評工作 | 各縣市政府 |
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 | 核定複評成績 | 各縣市政府 |
九四年九月十五日前 | 未達規模產銷班調整完畢 | 縣市政府及輔導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