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本刊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於96年8月31日函農牧字第0960040872號文,指示畜禽飼養登記證申辦期限
已展延至本(96)年12月31日止,本會呼籲各酪農戶未及辦理畜禽飼養登記者把握時限,儘速向所在地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
行政院農委會宣導節錄如下,敬請各酪農戶參照辦理:
ㄧ、未及辦理畜禽飼養登記證之既有(93年4月14日「畜牧法」修正前飼養)養畜禽業者(會員),把
握機會於96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登記,以免逾期未申報而遭受
處罰。
二、另依該辦法第5條規定所核發之畜禽飼養登記證,已明確定位為僅係基於畜牧行政管理之需求,予申
請人已登記之事項為飼養作為之登記紀錄,並排除「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不受該條
罰則之處分,並非排除其他主管機關及飼養場土地所有人或管理者之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