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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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檢局指出

查獲羊隻違法屠宰13件

銷毀羊隻屠體27頭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5年9月12日指出,為保障消費大眾食肉衛生安全,各縣市政府自民國89年7月起執行違法屠宰查緝業務,已查獲羊隻違法屠宰案13件,銷毀羊隻屠體27頭,每件違法業者並處以10萬元罰鍰。

  台中縣養羊協會95年8月初向台中縣立委楊瓊瓔陳情,建請開放羊隻屠宰就地合法,該案經楊立委國會辦公室95年8月15日瓔立院字第95081501號函轉農委會,防檢局做了上述說明。

  防檢局在書函中指出,該局核准可屠宰羊隻之屠宰場計有35家,其中彰化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羊隻專用屠宰線,餘皆為豬、羊共用之屠宰線,為避免交叉污染,屠宰作業時段須分開進行,並於作業前後徹底清洗消毒。

  防檢局表示,按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屠宰場,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勘,合格後發給屠宰場登記證書…」、第2項規定:「屠宰場之設立應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第32條第1項:「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查94年度全國羊隻經屠宰衛生檢查數量已達33,018頭,另為保障消費大眾食用肉衛生安全,各縣(市)政府自89年7月起積極執行違法屠宰查緝業務,計已查獲羊隻違法屠宰案13件,銷毀羊隻屠體27頭。違法屠宰,倘被查獲,將依同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防檢局提及彰化縣肉品市場已由養羊界以集資方式,完成設置羊隻屠宰場,專門屠宰羊隻;另農委會畜牧處分別於92及93年間補助該場購置冷藏車,以配送方式提供臨近地區或大臺北地區消費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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