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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經濟動物之人道方式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人道方式。

二、經濟動物於屠宰場之宰殺作業,除應遵照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致昏、有效喪失知覺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

三、經濟動物人道致昏方式、適用動物種類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四、於屠宰室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綑綁、拋投、丟擲及切割。

五、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為下列因素之一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一)宗教

(二)特殊民俗

(三)緊急屠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

六、放血作業應於經濟動物昏厥後,在動物恢復知覺前,以刀具或機械器具予以有效完成放血。

(96年9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60041204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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