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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驗收及計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農牧字第1000041031號
修正「乳品加工廠收購酪農原料生乳驗收及計價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十月一日生效。
二、乳品加工廠收購酪農原料生乳驗收及計價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生乳驗收基準及計價方法如下:
(一) |
酪農原料生乳乳溫應保持在十℃以下,並以無脂固形物率及乳脂率兩項依附表計價。 |
(二) |
沉澱物:每公升生乳內沉澱物含量在○•五公絲以下為合格,超出○•五公絲 至一公絲者,每公斤減○•三元,超出一公絲至二公絲者每公斤減○•五元。 |
(三) |
生乳品質計價基準如附件。 |
附件 生乳品質計價基準
一、生乳品質分級基準:
等 級 |
體細胞數(萬/cc) |
生菌數(萬/cc) |
A B C D |
三○萬(含)以下 三○萬(含)以上五○萬(含)以下 五○萬(含)以上八○萬(含)以下 八○萬(含)以上一○○萬(含)以下 |
一○萬以下 一○萬以下 一○萬以下 一○萬以下 |
二、計價方法:
(一) |
乳品工廠對收購生乳應施檢驗項目為體細胞數及生菌數等項目,取消生乳美藍試驗。 |
(二) |
各乳品工廠將原美藍試驗品質加價之單價固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 為每公斤○•八五元,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為每公斤○•九○元,一○○年 十月一日起為每公斤一•○元,再乘以當月收乳量計算總生乳品質價格,納入 基準庫 ( basal pool )。 |
(三) |
各乳品工廠考量現行酪農生乳品質狀況及預期目標,以當月酪農之生乳品質依 上開分級基準所得乳量及基準庫的總額度,訂定每級加價價差(原則上,初期 D級生乳不予加減價),意即品質計價改由各乳品工廠依需求自行協商決定。 每月之基準庫須當月分發完畢,不得留存,乳品廠應視需要,向所屬契約酪農 說明分配情形。 |
(四) |
生乳體細胞數超過一○○萬/cc或生菌數超過三○萬/cc,乳品工廠依照以下 約定處理: |
1. |
一個年度內,如有一個月酪農生乳之生菌數每公撮(cc)超過三○萬累計達 三次或體細胞數每公撮(cc)超過一○○萬累計達三次,由乳品工廠對酪農提 出警告,在同一年度內其他月份,只要再有任何一個月生菌數每公撮(cc) 超過三○萬累計達三次或體細胞數每公撮(cc)超過一○○萬累計達三次,即 取消該酪農供銷契約。 |
2. |
年度內,任何一次生菌數每公撮(cc)超過三○萬或體細胞數每公撮(cc) 超過一○○萬之生乳,每次每項每公斤扣款五元。 |
3. |
所扣之款項,撥入基準庫,供生乳品質加價之用。 |
三、開始實施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實施,並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生乳(牛乳) 價格評議委員會定期邀集相關單位檢討實施情形,以利乳業穩定發展。
四、配合措施
(一)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視國內、外生乳品質狀況,分年邀集廠農代表協商修訂生乳 品質分級基準。 |
(二) |
當酪農有七五%以上達到B級以上基準時,廠方應考量適當的回饋措施,以獎 勵酪農改善生乳品質的努力。 |
(三) |
生乳檢驗所衍生之糾紛,由當地農業主管機關負責仲裁,必要時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新竹分所協助解決。 |
(四) |
對於配合本生乳品質計價基準實施之廠農,且執行成效績優者,農政單位予以 計畫性的輔導。 |
(五) |
未來配合建議修訂「鮮乳」的國家標準(CNS),將重新規範可加工為鮮乳之 生乳品級。 |
附表一生乳驗收無脂固形物率及乳脂率綜合計價表
備
註:1、 乳脂率低於2.8 %者不予計價,無脂固形物率8.0
%以下則不予計價。
2、
生乳計價以本表每公斤生乳為基準,其中冬期為每年12月至翌年3月,暖期為4、5、10、11月,
夏期為每年6月至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