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乳協組織章程與任務
(一)第二章組織(錄自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組織、制定業務方針、核定預算決算、任免重要人事及其他重要決策,並督導業務。 第九條 本會置董事十五至十七人,五人為常務董事,由主管機關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董事均由主管機關自下列單位遴聘代表擔任:
- 主管機關三人。
- 地方政府三人。
- 畜牧團體五人。
- 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士三至五人。
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均由主管機關自下列單位遴聘代表擔任:
- 主管機關一人。
- 畜牧團體一人。
- 專家或其他有關人士一人。
(二)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章程
內政部66.9.8六六台內社字第七五一八七六號核頒
內政部69.3.6六九台內社字第一一三○九函核准第一項修訂
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第四屆第一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聯合全國飼養乳牛(羊)及從事乳品加工廠業者與專家、學者共同促進有關全國乳業發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章 任務 | |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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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
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 |
第六條 |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合於左列規定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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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在國內設立之乳牛牧場及與乳業有密切關係之機構、企業或加工廠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
第八條 | 贊同本會宗旨,願協助本會發展之個人或團體得為贊助會員。 |
第九條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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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個人、團體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但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表決權及罷免權。 |
第十一條 |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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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必要時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准先予停權再提報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並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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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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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並得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其組織簡則與委員遴聘均由理事會決定之。 |
第五章 會議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應親自出席,但團體會員得派代表出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但無表決權。 |
第六章 經費 |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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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會計年度定為每年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一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