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來自 台灣畜產種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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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修正「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飼料管理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

 

一、

旨案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以農牧字第一O四OO四三二五OA號公告發布。

附修正「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修正

 

1

性飼料

1.1

乾草及粗芻料

 

1.1.1乾草

 

1.1.2纖維質

 

1.1.3農作物及其副產物,包括穗、穗軸、殼、種皮、桿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部分

1.2

1.3

青貯料

1.4

物性熱能飼料

 

1.4.1穀粒及其碾製副產物,包括碎粒、麩皮、糠、碎片、渣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部分

 

1.4.2根莖類及其加工副產物

 

1.4.3糖蜜

 

1.4.4植物油脂

 

1.4.5澱粉

 

1.4.5糖漿、甜菜糖、葡萄糖、蔗糖及果糖

 

1.4.6蔬果及蔬果渣

1.5

植物性蛋白質飼料

 

1.5.1種籽及其加工產品

 

1.5.1.1種籽、油籽柏及其萃取物與加工副產物

 

1.5.1.2胚芽

 

1.5.1.3筋質粉

 

1.5.1.4濃縮蛋白

 

1.5.1.5水解產物

 

1.5.2發酵產物

 

1.5.2.1釀製副產物

 

1.5.2.2微生物發酵產物

 

1.5.3藻類及其加工產品

 

1.5.4酵母粉及其加工產品

2

動物性飼料

2.1

乳製品

 

2.1.1乳粉

 

2.1.2乳清

 

2.1.3乳糖

 

2.1.4乳蛋白製品

 

2.1.5發酵產物

2.2

血粉、血漿粉、血漿蛋白、濃縮副產物,限使用於反芻動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

2.3

家畜、家禽之肉塊、肉粉、肉骨粉、骨粉、油柏及其他副產物,限使用於反芻動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

2.4

家畜、家禽、水產動物油脂。但家畜、家禽油脂限使用於反芻動物以外之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

2.5

蛋粉及其他副產物

2.6

水解產物

2.7

水產動物與其加工產品及加工副產物

2.8

發酵產物

2.9

蠶蛹、蜂蛹、蠅蛆、蚯蚓、麵包蟲、大麥蟲、孑孓、絲蚯蚓、紅蟲、蝗蟲

2.10

水虻粉(限以1.植物性飼料餵養所長成之蟲體製成者)

3

補助飼料

3.1

胺基酸、胺基酸鹽及其衍生物

3.2

礦物質及其螫合物

3.3

維生素及類維生素

3.4

脂肪酸

3.5

非蛋白態氮產物,限反芻動物飼料使用

 

3.5.1尿素

 

3.5.2無水氨

 

3.5.3雙縮尿素

 

3.5.4氣化銨

4

配合飼料

4.1

完全飼料

4.2

濃縮飼料

5

其他

  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准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之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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