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飼料管理法」第三條。
公告事項 :
一、
旨案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以農牧字第一O四OO四三二五OA號公告發布。
二、
附修正「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修正規定
1
植物性飼料
1.1
乾草及粗芻料
1.1.1乾草
1.1.2纖維質
1.2
鮮草
1.3
青貯料
1.4
植物性熱能飼料
1.4.1穀粒及其碾製副產物,包括碎粒、麩皮、糠、碎片、渣及其他可供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食用部分
1.4.2根莖類及其加工副產物
1.4.3糖蜜
1.4.4植物油脂
1.4.5澱粉
1.4.5糖漿、甜菜糖、葡萄糖、蔗糖及果糖
1.4.6蔬果及蔬果渣
1.5
植物性蛋白質飼料
1.5.1種籽及其加工產品
1.5.1.1種籽、油籽柏及其萃取物與加工副產物
1.5.1.2胚芽
2
動物性飼料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3
補助飼料
3.1
3.2
3.3
3.4
3.5
4
配合飼料
4.1
4.2
5
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核准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之廚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