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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一、 |
94 年
11 月 1 日農委會函轉農際字第 0940061050
號,有關越南代表處經濟組所送「有關越南乳品企業計劃至
2010 年加倍鮮奶產量」,內容如下: |
(一) |
越南擬定奶業發展目標,到 2010 年鮮奶產量將超過 30
萬噸,供應國內需求之 40%,為目前產量的一倍。因為越南乳品企業缺少當地生產原料供應商,即使有
8 家分公司,為越南最大的乳製品公司的越南乳品股份公司(Viet
Nam Join-Stock Dairy Products Campany-Vinamilk),每年生產原料的 80%
仰賴進口(包括鮮奶、奶粉及植物油等),因而造成生產成本的居高不下。該公司至泰國或中國進口一公升鮮奶的價格為
4,200 至 4,500 越盾(台幣比越盾約 1 比 400,故進口一公升鮮奶價格約新台幣
10.5 元至 11.25 元),但國內鮮奶價格一公升僅為 3,500 至 3,800
越盾(約新台幣 8.75 元至 9.5 元)。 |
(二) |
越南工業部計劃增加該國乳製品企業數量,並將擴大營運規模,因而亦將增加生產原料供應商。2001
年越南政府即決定吸引投資以發展乳業農場。據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農業處副處長黃金交表示,全球乳品價格上漲,是越南農民養殖具經濟效率的乳牛之推動力。越南農業部門亦將引進優質乳牛,提供農民高科技的乳牛養殖方法,並發展優質草原及各項基礎設施。自
2001 年越南已進口 1
萬隻乳牛,越南北部宣光省、越南中部清化省及胡志明市等均已增加進口乳牛,已獲得許多可觀結果。進口之乳牛要適合越南氣候之乳牛,越南農業已進行乳牛異種交配(越南的乳牛有
80%
係雜交配種),以生產適合越南氣候之乳牛,且為有效擴大乳牛群效益,越南已與比利時及日本專家有相關的合作計畫。 |
(三) |
迄今,越南共有 10 萬隻乳牛,牛奶年產量為 15
萬噸。越南農業暨農村發展部建議政府鼓勵設立乳牛生產企業、乳業協會、發展乳業農場、加工廠,以及提供優惠政策,以發展越南乳業。該部亦建議越南政府應利用奶品進口稅之
30% 提供為乳業發展計畫之用。 |
二、 |
94 年 11 月 8 日農牧字第
09401605805
號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草案,此等影響產業甚鉅,本會反映農委會緩徵,要旨摘要如下: |
(一) |
第三條:委託專責機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之相關事宜。 |
(二) |
第四條: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對象及時間。依據立法院之附帶決議,採分階段分對象徵收。先以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為主,再向家戶及其他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徵收。 |
(三) |
第六條: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項目。95
年先以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物為主,98
年再增加鉛等八有害健康物質項目。 |
(四) |
第八條:為減輕徵收對象負擔,開徵初期費率分年折減。95
年依公告費率之 50% 徵收,96 年依公告費率之 70% 徵收,97
年 1 月 1 日起方依公告費率徵收。 |
(五) |
第九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得視排放水質濃度,適用優良費率。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之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
60%,未大於 80% 者費率以 60% 計算;大於 40%、未及 60%
者以 60% 計算;未大於 40% 者費率以 40% 計算。 |
(六) |
第十二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採樣及檢測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水質以申報當期內之水質檢測值計算時之規定,包括採樣當日生產及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設施之操作條件;水質檢測值須以放流水混合水樣水質進行檢測,因製程及操作條件改變時,應增加檢則該徵收項目之水質。 |
三、 |
94 年 11 月 11 日農委會函轉農授防字第 0941473173
號,「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四條附件二含藥物飼添加物做用規範,即原由免處方改限由獸醫師使用,修正如下: |
(一) |
停止使用之抗菌劑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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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枯草菌素 Bacitracin(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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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氯四環黴素 Chlortetracycline(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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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可利斯汀 Colistin(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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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林可黴素 Lincomycin(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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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新黴素 Neomycin(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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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羥四環黴素 Oxytetracycline(自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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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配尼西林 Penicillin(自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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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觀黴素 Spectinomycin(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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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硫月太黴素 Thiopeptin(自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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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純黴素 Virginiamycin(自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刪除) |
(二) |
停止使用之抗寄生蟲劑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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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德畜黴素 Destomycin A(自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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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效高黴素 Hygromycin B(自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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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摩朗得 Morantel citrate(自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
(三) |
停止使用之抗黴菌劑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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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寧畜定 Nystatin(自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