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酪農園地
優惠貸款篇
土地銀行-農業發展基金-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對 象:
取得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酪農須具收乳證明。
用 途:
提共購置禽畜或生產經營設備之週轉金及資本支出、設置或改善畜禽糞堆肥場設備之資本支出或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詳情請至以下土地銀行網址查詢:
http://www.landbank.com.tw/webpad/webpad.aspx?EpfJdId9UuAuRw6qeGzZuaSTJIdL%2b31v
台灣銀行-農業貸款
對 象:
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養殖業之生產、加工、運銷、倉儲、休閒農業及農業發展事業等之法人或個人。
貸款用途及期限:
一、週轉金 |
(一) |
短期:最長一年。 |
(二) |
中期:最長五年,寬限期最長一年。 |
二、資本性支出中、長期:最長十五年,寬限期最長三年。 |
利 率: |
依台灣銀行規定計收。 |
擔
保 品: |
|
提供建地、建物或田、旱、林、牧、養等經台灣銀行認可之農業用地
或其他台灣銀行認可之擔保品,十足擔保;或移送農業信用保證
基金保證。 |
保
證 人: |
按台灣銀行規定徵提。 |
還款辦法: |
一、短期貸款: |
(一) |
活期:於貸款期限內分次撥貸,得循環動用。每筆動用期限最長一八○天;利息按月計收,本金到期償清。 |
(二) |
定期:一次撥貸,利息按月計收,本金到期償清。 |
二、中長期貸款: |
(一) |
一次或分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寬限期間,利息按月計收,寬限期滿,本金分期攤還,利息按月計收;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二) |
本金分期攤還期限得配合收穫週期每年分一次或二次按期攤還本金。 |
承貸單位:台灣銀行各營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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