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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請酪農朋友深入了解
台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101年11月7日來函,動防畜字第1010926011號
承辦人:徐幸君
主 旨:
邇來氣溫逐漸下降,且國內仍有口蹄疫案例發生,為提升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免疫覆蓋率及畜牧場防疫效能,請轉知所轄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
一、 |
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記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
二、 |
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場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
三、 |
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
四、 |
依規定,偶蹄類動物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豬、牛、羊及鹿依完成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 3 週至 5
週間進行抽檢,其檢測結果為血清檢體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全數 4 倍以下者,視為未注射口蹄疫疫苗,應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並應依規定處分。 |
五、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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