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種鹿登錄委員會訂定
2011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第七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2012年05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高雄種畜繁殖場種鹿登錄執行要點審查會議修正通過
2012年09月17日中華民國養鹿協會種鹿登錄委員會通過更名為試辦版
第一條、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鹿種,並增進鹿隻生產能力,特訂定本要點以辦理種鹿登錄。
第二條、本要點辦理登錄品種如下:
一、台灣水鹿
二、台灣梅花鹿
三、黇鹿(又稱美國梅花鹿)
四、紅鹿
第三條、本要點之登錄種類,包括:
一、出生登記
二、血統登記
三、生產能力登記
(一)產茸量登記
(二)繁殖能力登記
四、種鹿登錄
第四條、種鹿登錄者需備有鹿隻系譜資料紀錄表單:
一、母鹿配種紀錄表
二、生產仔鹿登記表
第五條、母鹿配種紀錄表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鹿配種後30日內,向本會申請登記。生產仔鹿登記表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鹿分娩後30日內,向本會申請登記。
第六條、出生登記由種畜所有人填具出生登記申請書辦理,經審查合格後,核發出生登記證明書。
第七條、出生登記鹿具父或母血統資料者,經體型外貌審查合格後,核發血統登記證書。
第八條、血統登記鹿具有生產能力資料者,核發生產能力證書。
一、公鹿產茸量登記證書
二、繁殖能力登記證書:
(一)母鹿所生仔鹿具有父系血統資料者
(二)公鹿具至少三頭血統登記子代者
第九條、合於下列規定之ㄧ者,向本會申請種鹿登錄:
一、公鹿:
(一)具產茸量登記證書之公鹿,且具父母血統系譜資料者,核發種鹿登錄證書。
(二)具產茸量登記證書之公鹿,且具有繁殖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鹿登錄證書。
二、母鹿:
具繁殖能力登記證書之母鹿,且其半同胞兄弟或子代具產茸量登記證書者,核發種鹿登錄證書。
第十條、本會另設種鹿登錄委員會,其簡則由本會另訂之。
第十一條、登錄(記)鹿隻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畜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經出生登記、血統登記、生產能力登記或種鹿登錄鹿,其所有權如因轉讓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種畜所有人應填具轉讓申請書,附原始證書向本會申請轉讓登記,經本會認證後生效。
第十三條、登記或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即予註銷;如發現有虛偽或不符實情時,除予以收繳並註銷該等證書外,並停止該種畜所有人之所有登記或登錄申請權二年。
第十四條、登記或登錄證書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寫換(補)申請書向本會提出申請,同時註銷原證書。
第十五條、辦理種鹿登記或登錄業務,每頭收取費用如下:
一、種鹿登錄:100元。
二、生產能力登記:50元。
三、血統登記:50元。
四、出生登記:50元。
五、換補證書手續費:50元。
六、轉讓手續費:50元。
第十六條、本要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