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八十七年十月廿七日(八七)農牧字第八七0五0五五二號公告
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應依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三、種畜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種禽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二)隔離檢疫場所。
(三)種雞場雞舍防鳥網設備(需確實可防鳥類進出雞舍)。
五、專用孵化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孵化規模:
1.雞:每批孵化五0、000隻以上。
2.鴨:每批孵化一0、000隻以上。
3.鵝:每批孵化五、000隻以上。
4.火雞:每批孵化二、000隻以上。
(二)孵化室(含器具燻煙消毒室及雛禽處理室)建造面積:
1.雞:每批孵化一0、000隻需一五0平方公尺。
2.鴨:五0平方公尺。
3.鵝:五0平方公尺。
4.火雞:四0平方公尺。
(三)防疫消毒設施:
1.更衣消毒室(備有場內專用鞋、帽、衣服更換。)
2.高壓噴霧消毒器(可供車輛、器具、孵化器、室使用。)
3.孵化室進出口消毒池(需可供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4.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五)管理室。